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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1.1 各应急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国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域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3.1.2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环保部门负责;

  (2)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

  (3)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海事部门负责。

  3.1.3 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监控由市海事局负责;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有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环保局负责对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审核。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上报;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市政府报省政府,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险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市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市海事局负责建设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海空一体化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市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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