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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局组织成立(具体名单详见《东莞市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确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市环保局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保监理所、监测站组成(具体名单详见《东莞市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跨市域的环境突发事件,包括跨区河流污染、跨区大气污染等,由市政府统一协调、指挥。

  2.2 综合协调机构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镇政府(街道办)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各有关成员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2.3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市环保局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市政府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3.1 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2.3.2 海上溢油事件应急救援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2.3.3 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市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

  2.4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4.1 应急通信保障由市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

  2.4.2 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

  2.4.3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

  2.4.4 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市财政局给予支持。

  2.4.5 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发改局和市经贸局负责协调组织。

  2.4.6 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

  2.4.7 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由市气象局负责提供。

  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环境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2.6 专家机构

  市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聘请有关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船舶污染应急专家、损害索赔专家组成。

  主要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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