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东府办〔2006〕52号 2006年8月23日)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综合协调机构
2.3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2.4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5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2.6 专家机构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工作
3.3 预防及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处置措施
4.6 应急监测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8 安全防护
4.9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7 应急能力评价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实施方案》、《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暂行办法》、《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编制指南》、《广东省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