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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一)对无原则分歧意见的,报市政府审批;

  (二)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经协调有关单位取得一致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三)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经协调后未能取得一致的,应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组织协调,协调后取得一致意见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四)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的,应提出解决分歧意见的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二十六条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送市府法制局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二十七条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市府法制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 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及有关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五)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送审部门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市府法制局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市府法制局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府法制局对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作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

  部门送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市府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送审部门。

  市府法制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送审部门可以公开发布送审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条 对符合《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市府法制局应当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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