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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五)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的说明。

  市府法制局组织起草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市府法制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三章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提请市政府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由市府法制局统一收文审查。

  第二十二条 市府法制局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

  (二)是否与正在实施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府法制局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有关部门或组织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或组织协商的;

  (二)送审稿及相关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拟由市政府发布但文件内容须作较大修改的,市府法制局提出修改意见后退回起草部门再行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四条 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部门、组织或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市府法制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实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专家咨询制度,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府法制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市府法制局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送审稿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按以下规定报送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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