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除贷款项目外,目前无从事其他工作或经营活动。
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经创业培训合格者优先。
第三章 小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第八条 贷款额度范围为三至八万元,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和担保提供情况确定具体贷款数额。
借款人应提供下列任一方式的担保:
(一)提供一个或以上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户籍人员作为保证人(贷款额度超过四万元的须提供二个保证人);
(二)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抵押物。
第九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在开办项目经营持续、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可向市劳动部门提出展期申请。经市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免息贷款可展期一年。
第四章 小额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需要申请小额贷款的本市户籍人员,按照当事人申请、村(居)委会劳动服务站推荐、劳动分局审查、劳动局以及财政局复核、贷款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一)申请人需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创业资金小额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3、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4、贷款银行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五份,村(居)委会劳动服务站、劳动分局、劳动局以及财政局、贷款银行各留存一份。
(二)申请人贷款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劳动服务站提交申请表,村(居)委会劳动服务站加具意见,并附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所在镇(街)劳动分局审查后,由镇(街)劳动分局报市劳动局。
2、市劳动局对申请人的资格做进一步审查,严格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以及借款用途,并确认小额贷款的额度、期限和提供的担保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送市财政局作进一步复查。市财政局对经市劳动部门审查通过的申请资料作出复查,并将复查通过的申请资料直接送贷款银行;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申请资料退还市劳动部门,由市劳动部门书面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