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
(2006年8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户籍劳动力实施创业计划,解决他们创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资金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市财政局委托贷款银行运用“创业东莞”专项资金中的专款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劳动力的免息贷款。
第三条 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经贸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和贷款银行等单位组成小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负责小额贷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立小额贷款资金,专项用于本市户籍人员小额贷款发放以及支付贷款管理手续费用、抵押登记费用。
第五条 协调小组各组成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资金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额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二章 小额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小额贷款的对象是指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就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向贷款银行申请小额贷款,并能提供相应担保的本市户籍劳动力。
第七条 申请小额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购房入户的需满五年并且长期在东莞居住),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
(二)有具体经营项目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
(三)贷款资金应用于从事非国家限制发展的农业生产、工业和服务业;
(四)有良好的信誉,诚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并能提供保证担保或房地产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