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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出租屋”活动的实施意见


  (二)“五有”标准是:

  1.有申请:出租屋业主有填报《“安全文明出租屋”申报表》(附表1),积极参与当地镇街、村居组织开展的创建“安全文明出租屋”评选活动,自觉履行自管责任和义务。

  2.有设施:出租屋内的居住人数、消防设施、卫生状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有证照:出租屋有《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备案回执》,按时换证,依法纳税,商铺经营有营业执照。

  4.有登记:租住人员有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正当职业、有信息登记。

  5.有管理:出租屋主及其管理代理人自觉履行自管的责任,出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租住人员要有出租屋租住人员人身意外保险。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底至7月底)。主要工作:一是各镇街根据本方案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工作方案。二是各镇街、村居委分别召开会议,动员布置。三是利用电视、宣传单张、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使广大出租屋业主认识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出租屋”的重要意义、目的要求、评选标准、申报评选程序、有关待遇等,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二)实施阶段(8月至11月底)。主要工作:一是村(居)召开出租屋业主专门会议,发动出租屋业主中的党员、干部带头申报,填写《“安全文明出租屋”申报表》。二是各村(居)委按申报户数分批作安排,将当年安排实施具体情况上报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三是由管理服务中心、站与有关部门对申报参加评选的出租屋逐一进行实地检查初评,造册登记,并对其中需要整改的提出整改建议。四是由出租屋业主落实自管责任和整改措施。五是各管理服务站做好定人、定责,实行跟踪管理,直至出租屋达标为止。

  (三)验收评选阶段(12月1日至12月底)。主要工作:一是出租屋业主填写《“安全文明出租屋”申报表》。二是由镇街统一布置,组织有关部门和属地管理干部组成验收评选小组,按照“三无”、“五有”评选标准逐户评定,按程序报管理服务中心和领导小组审批。三是由当地村居委或镇街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安排集中统一挂牌。

  五、“安全文明出租屋”享受待遇和违规管理

  (一)被评为“安全文明出租屋”的可享受如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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