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
(东府办〔2006〕44号 2006年7月20日)
根据《广东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粤府法〔2006〕37号)的要求,对照我市可能存在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重点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均纳入清理范围。
清理的重点是:现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工作原则
(一)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
市政府法制局和市经贸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的清理工作,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根据各镇街、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督促和检查。市经贸局设立联系电话和联系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清理进展情况,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清理工作责任人、联系人名单要于2006年7月7日前报市府法制局。
四、工作分工
(一)市政府(包括市府办发文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
(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由文件制定部门负责清理;由若干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主发部门负责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