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村(居)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公开造成后果的,要按《广东省违反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粤纪发〔2006〕3号)追究相关责任。
二是建立村(居)民监督机制,发挥村(居)民的监督作用。
1.建立村(居)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监督报告制度。通过完善制度,使村(居)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监督报告工作经常化。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要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在村(居)民代表中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村(居)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居)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真实、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村(居)务公开职责的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2.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从村(居)民监督小组成员中选举产生。负责对本村(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社区)集体财务计划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民主理财小组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建立村(居)民监督机制。让村(居)民直接参与到民主监督中,对村(居)务公开的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本村(社区)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委托民主理财小组审阅、审核财务帐目,提请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清理财务、村(居)务。
4.完善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年终,镇(街道)要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村(社区居)委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务公开工作、村(社区居)委会成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公布评议结果。从制度上将评议结果与村(社区居)委会干部的使用和补贴标准直接挂钩。
(三)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
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切实做到凡是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如村(社区)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村(社区)集体资产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社区)干部报酬、村(社区)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民主决策,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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