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2006年4月7日。
(三)闲置费计征的标准:
按上述起止时间计算,分档计征:不足1年的按实际闲置时间折算为月征收;1年(含1年)以上5年以内的,计征12个月;5年(含5年)以上10年以内的,计征18个月;10年(含10年)以上的,计征24个月。经本次处理后继续闲置的,将逐年按月征收。
分用途计征:经营性用地每月每平方米5元,工业及其它非经营性用地每月每平方米3元。
(四)属下列情形的,不纳入征收闲置费范围:
1.因城建规划问题导致土地闲置:(1)属市城市中心区规划范围、松山湖、虎门港、东部工业园、主干道路等市一级规划控制的,由用地单位提供市城建规划局的文件资料或出具确认证明;(2)属镇一级规划控制的,由用地单位提供镇级政府确认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
2.经国土部门核准,在2006年4月7日之前已由镇(街道)政府收回处理,并已办结有关用地收回手续,纳入政府储备的;
3.在“四清理”中纳入闲置地工作台账,已转让给新的用地者并依法完善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或已经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原用地者造成的闲置不再计征闲置费;自2006年4月7日起,未缴清土地闲置费的,暂不予办理土地交易;
4.在“四清理”中已纳入闲置土地工作台账,目前已竣工,或经国土部门认定已按规划施工图完成工程开发25%以上并在持续开发建设的,不征闲置费;
5.退地还耕,原权利人放弃赔偿的;
6.经批准用地后至今尚未破坏原农地地貌且同意退地的;
7.宗地经批准建有临时建筑、得到开发利用的部分;
8.纳入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已变成公共绿化用地的;
9.在市农信社以地抵债的闲置土地,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粤府办〔2005〕25号文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土地资产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30号)规定处理。
(五)不纳入征收闲置费范围的办理程序:
1.土地权利人申请,并提供确凿证明材料(原件);
2.国土资源分局会同镇(街道)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督查办公室审核;
4.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财政局会审。
四、闲置土地处置文书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