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解除挂靠关系,计征土地闲置费后采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补办出让。
(4)解除挂靠关系,交回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与集体解除挂靠关系,土地使用权交由集体,由集体组织复耕复绿。土地使用权无偿交还集体的,不收闲置费。
(三)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集体土地构成闲置(已推填土)。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限期向国土部门提交用地报批材料,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后,及时开发建设。
非集体使用且无能力开发、资金项目不落实的,责令集体与用地者双方解除用地协议,由当地政府收购或托管,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原已缴付地价款,予以适当补偿。
不能开发建设的,责令1个月内复耕复绿。拒绝复耕复绿、不依法完善用地手续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责令双方取消用地协议,由集体负责组织恢复原农地用途。拒绝执行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四)已补办用地手续或正在补办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构成闲置。
凡是至今没有连续开发利用的,都属闲置土地,依照前3类方式处理。
(五)经省批次报批未进行项目供地的,不纳入闲置土地处置范围。
二、闲置土地的计算单位
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应坚持以宗地为单位,不以项目为单位。同一项目由多宗地(多个用地批文)组成的,计算开发程度时,以宗地为单位计算。
宗地:已取得土地证书的以一个证书为一宗地;已取得用地批文的以一个批文为一宗地;已取得预审批复的以一个批复为一宗地;经省确认的违法用地以一个确认号为一宗地;同意先期动工的用地以一个批准号为一宗地;私下签订用地协议的以一个协议为一宗地;其他未办理任何手续的以一个图斑为一宗地。
三、闲置费的计征
(一)闲置费计征的对象:
以市财政、国土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东财〔2005〕278号)中确定的征收对象为准。
(二)闲置费计征的起止时间:
起:1、有出让合同约定的,约定的开发期限所到之日。2、没有出让合同约定的,以批准用地满一年之日。3、没有批准用地,属私下签订协议的,以原协议约定开发期限所到之日或协议签订期满一年之日。4、在2005年违法用地专项清理中已补办手续或正在补办手续,属经省确认的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以经省确认满一年之日;属同意先期动工的,以同意先期动工之日;属已预审的,以预审批复满一年之日。5、已依法转让的,转让批准(没发证的,以市土地交易中心同意交易的鉴证)之日满一年。6、因规划等限制开发条件导致地块置换,新地块仍然闲置的,闲置时间从置换批准满一年之日开始计算。7、非规划等限制开发条件导致地块置换,新地块仍然闲置的,闲置时间从原地块的闲置时间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