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东府办〔2006〕36号)
一、闲置土地的种类及相应的处置方式
(一)已完善协议出让或划拨手续的国有土地构成闲置。
因客观条件变化,不符合规划的,作如下分类处理:1、可以规划调整的,纳入2006年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行规划调整。规划调整后仍然闲置的,再按符合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处理。2、可申请地块置换,对照《关于规范存量建设用地置换审批的通知》(东国土资〔2005〕388号)条件进行地块置换。置换后的新地块闲置的,按符合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处理。3、退地还耕。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集体经济组织向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不得超过原土地取得费用、投入开发费用及已缴管理费的总和。
符合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作如下分类处理:1、计征土地闲置费后限期开发。2、计征土地闲置费后协议收购。3、计征土地闲置费后委托政府管理。托管期间不计征土地闲置费。托管约定的土地补偿底价由托管双方商定,建议采取市场比较法或成本逼近法进行综合评估。托管后的溢价分成由托管双方商定。4、强制无偿收回。拒不协商处理事项、拒缴土地闲置费或延期开发期满仍不开发的,由政府强制无偿收回。
(二)已完善手续的集体土地构成闲置。
1.集体自用。
(1)限期开发。逾期不能开发的,责令集体在1个月内进行复耕复绿,作为集体土地储备。拒不复耕复绿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撤销用地批准文件。
(2)不适用限期开发的,责令集体在1个月内进行复耕复绿,作为集体土地储备。拒绝复耕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撤销用地批准文件。
2.单位或个人挂靠集体。
(1)计征土地闲置费后限期开发。逾期不能开发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撤销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归集体使用,由集体复耕复绿。
(2)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复耕复绿。因资金项目不落实,土地权利人不申请限期开发的,在缴清土地闲置费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复耕复绿。挂靠单位或个人拒缴闲置费或拒不复耕复绿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撤销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归集体使用,由集体复耕复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