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入职保的村(社区)仍以村(社区)为单位按原缴费方式缴费(其中,个人缴费由其所在村<社区>负责向个人代收缴),今后根据发展需要再适时进行调整。
四、并轨后的待遇标准
(一)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不办理提前退休,下同),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办理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原农保缴费年限和并入职保后补缴、延缴的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已按规定参保、并入职保后退休但在申请退休前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自愿选择不补缴或不延缴的。
3.并入职保前已享受农保基本养老金的。
(二)基本养老金的构成和计算
1.办理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按镇(街道)职保有关规定计发,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最低保护线为300元/人月,不足300元/人月的予以补足。
2.已按规定参保、并入职保后退休但在申请退休前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自愿选择不补缴或不延缴的,基本养老金按原农保标准计发。
3.并入前已享受农保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按原农保标准计发。
(三)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从并轨次年起,基本养老金按镇(街道)职保有关规定调整发放。
(四)终老待遇
参保人在享受职保基本养老金期间终老并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殡改政策处置的,其相关待遇按镇(街道)职保有关规定计发。同时,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抚恤金。
五、并轨后的补缴、延缴
(一)并入职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以及按规定参加农保且在并入职保时达到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女性参保人,允许在申请退休前自愿选择补缴或延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1.2006年社保年度并入且在2009年6月30日前补缴的,补缴基数统一为2005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574元,补缴费率为12%(其中单位6%、个人6%);2006年社保年度后并入的或2009年7月1日后补缴的,按办理补缴手续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
村(社区)统一补缴有困难的,允许在所属成员申请按月领取职保基本养老金时以退休一个补缴一个的方式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