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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农(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东府〔2006〕57号)

  一、并轨时间

  2006年7月1日为全市启动实施农保并入职保的并轨时间,全市农保参保人(含正享受农保基本养老金人员)应当以村(社区)为单位并入职保;农保基金同时全部并入职保基金。其中,个别集体经济发展滞后、暂时缺乏承受能力的村(社区),应制订相应的并入计划,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统一报请市政府核准后,可暂缓并入,以后按计划并入,但必须在2009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并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措施推动和鼓励经济发展后进村(社区)尽早并入。

  二、并轨的缴费标准和个人账户规模

  (一)缴费基数、费率及单位缴费部分的分担比例

  1.缴费基数。并入职保的参保人以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执行574元/人月)为缴费基数,今后随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2.费率。2006年7月并入职保时,并入职保的参保人的起始费率为12%(其中单位6%、个人6%),从2007年7月起递增。其中,单位费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直至全市职保费率统一;个人费率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直至调整到8%。

  2007年7月后并入职保的,按当年并入的费率执行。

  3.单位缴费部分的分担比例。单位缴费部分由市、镇(街道)、村(社区)共同分担,分担比例为3:3:4。

  被市确定为贫困村的村级负担资金,继续按《关于提高我市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水平有关费用分担的通知》(东府〔2005〕28号)有关精神,由市、镇(街道)财政按比例分担。

  无经济联社组织、无集体资产的原街道居委会,其应承担的村(社区)级缴费部分由所在镇(街道)统筹解决。

  (二)个人账户规模

  并入职保的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8%建立,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参保人必须按照职保基金实行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履行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承担的缴费义务。

  三、并轨的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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