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
(东府〔2006〕5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充分发挥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作用,提高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全市各镇(街道)建设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第三条 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确保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各镇(街道)投资兴建的全民健身广场(或体育公园)。在“十一五”计划期间(2006年-2010年),每年资助6-7个项目。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占地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设置5个以上项目的体育设施,其中必须设置1个50米×50米的标准游泳池或1个25米×25米的标准游泳池及1个儿童戏水池,必须设置2个以上标准灯光篮球场,必须设置含有15件以上健身器材的健身路径,必须设置良好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
(二)项目必须是由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建设并管理使用。
第六条 资助金额:
对批准的资助项目一次性资助20万元,从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列入体育彩票公益金年度预算。
第七条 资助经费必须用于相应资助项目的场馆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运作。
第八条 经批准的资助项目必须统一冠名,并在场地明显位置设置采用大理石、花岗岩等材料制作、字迹醒目的统一标志牌,规格为长不少于0.9米,宽不少于0.6米。新立项工程,在工程奠基和竣工时,应举行仪式;已建工程应举行挂牌仪式。
第九条 各镇(街道)申报资助项目须由镇(街道)体委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后,上报市体育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组成审核小组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