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饲料及兽药使用规范
饲料原料在保质期内,无发酵、霉变、异味,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依法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所使用的饲料符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按
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规定使用药物添加剂,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用药记录准确、齐全;不使用人用药、原料药,不使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成份的物质。
(5)疫病抗体监测及药物残留检测
口蹄疫抗体合格率60%以上;猪瘟等动物疫病抗体合格率达标;不得含有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氯霉素等;磺胺类、四环素等不得超过NY5030-2001无公害食品最高限量。
3.实施“产销联检”制度。基地经认定后要建立健全防疫、用药制度,由产地农业部门负责对其生猪实施强制免疫、佩戴免疫耳标,规范生产者使用饲料及其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生猪出栏前实施产地检疫和药物残留抽检等监管。我市农业部门不定期到基地抽查免疫档案以及用药记录,抽检生猪免疫抗体水平及药物残留情况。
4.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基地存栏或供应给我市的生猪如发现有兽药残留检测超标等情况,立即取消其供莞基地资格;在任何环节发现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或发现使用人用药、原料药等,除取消其供莞资格外,我市还将通报产地,由产地农业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基地主要分布在我省及湖南、河南、广西等地,也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进行调整。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和批发商要把生猪产区的养殖信息、市场行情及时反馈给市经贸、农业部门,提请认定新的基地,促进基地不断扩大和更新。
5.建立生猪“绿色通道”。基地生猪出栏时由产地农业部门对其实施产地检疫和药物残留抽检,检疫和药物残留检测合格后由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佩戴免疫耳标,并在检疫合格证明上加贴供莞专用标识。凡携带“两证一标”的基地生猪在我市交易及屠宰环节享有少检或免检的“绿色通道”便利。
6.逐步从基地采购生猪。各镇(街道)从事生猪经营的企业或批发商按我市经贸、农业部门指引,从基地收购、调入生猪。市经贸、农业部门2007年7月份前要在生猪产区建立年可上市800万头以上(即相当于我市年需生猪量两倍以上)的定点供莞生猪基地,争取2007年年底前,入莞生猪原则上从基地采购。在过渡期间,企业如从基地以外的养殖场采购生猪,应将养殖场资料报市经贸、农业部门备案;农业部门将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非基地调入生猪检疫、检测力度,对两证不齐全或药物残留检测不合格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处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