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减轻物流企业费用负担。对进驻常平大京九、虎门港、松山湖三大物流基地的物流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4〕16号)的有关规定,除缴纳省以上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二十四)对重点展会实行资金补贴。在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会展业专项,用于补贴在本市举办的重点品牌展会,以及补贴本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参加本地展会,提高本地企业办展和参展的积极性,做大我市会展市场。
六、给予用地政策优惠
(二十五)对重点企业和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国家、省、市重点培育的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及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商贸项目申请建设用地的,所需用地指标经市流通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二十六)在市规划的物流基地内设立项目给予用地优惠。对在常平大京九、虎门港、松山湖三大物流基地内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可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其新增建设用地,按仓储(工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当地标准下限征收。
七、培育发展商业名牌和龙头企业
(二十七)推进商业名牌建设。大力营造培育、发展、宣传、保护名牌商业的社会氛围,把商业品牌建设纳入名牌带动战略。鼓励企业创建国家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对于获得驰(著)名商标的商贸流通企业,市政府给予工业、农业驰(著)名商标同等数额的奖金鼓励。
(二十八)培育壮大商贸龙头企业。积极贯彻实施《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4〕60号),市流通主管部门要制定配套措施,逐步培育形成一批龙头带动作用显著的大型现代商贸流通企业,鼓励商贸龙头企业既要成为本市的强势品牌,又要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内外市场,力争有商贸龙头企业进入全省十强、全国百强行列。促进商贸龙头企业与其他商贸流通企业合作,发挥其品牌、规模、信誉、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带动我市商贸流通企业共同发展。
八、贯彻执行商业网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