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各级技术改造创新资金支持。对列入国家、省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并获得财政补助、贴息等支持的企业,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同时,市技术改造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也要加大力度支持商贸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项目。
(十九)鼓励支持企业提升设备水平。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和外商商贸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可按照《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协助企业申请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商贸流通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购置经营生鲜食品所需设备,可按照《关于印发〈技术改造的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财税字〔1999〕29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粤发〔2002〕1号)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协助企业申请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二十)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根据《
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的有关规定,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征基数。
(二十一)对直营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纳税。对总部设在我市的连锁企业市内跨区设立的直营门店,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国税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批后,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税部门研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妥善处理好各级财政利益分配关系,确保连锁企业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二十二)给予电价优惠。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流通龙头企业、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以及经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广东电网公司审核批准的3000吨及以上的冷库用电,按照《关于现代流通业电价问题的通知》(粤价〔2003〕177号)有关规定,以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