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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贸东莞”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十一)打破地区封锁和市场垄断。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采购、跨区配送商品和跨区设置网点。

  (十二)支持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协助国际物流业务量大的物流基地、物流企业或物流配送中心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保税展馆等,鼓励物流企业、批发代理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开展国际物流业务。

  四、加快商贸服务业对外开放

  (十三)加快流通领域对外开放。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8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逐步加快流通领域对外开放。要积极引进国际知名商贸流通企业和品牌,促进流通经营理念、经营方式创新。鼓励国内外资本尤其跨国公司、国内知名商贸流通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采购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鼓励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商业分销的经营范围,从单纯的生产性企业向生产、贸易一体化的综合性企业转型。

  (十四)加强莞港商贸合作。认真落实CEPA有关开放18个服务行业的实施细则,重点加强物流、分销、会展、运输、货代、高端商业等多领域合作,引进一批香港知名物流企业、会展企业及展会、商业品牌前来我市设点或开展业务合作,利用其先进理念、丰富经验和国际化的网络渠道,带动我市现代流通业升级发展。

  (十五)引导企业扩大进出口。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申办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采购国内尤其是我市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商贸流通企业进口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国内短缺的商品、服务,丰富我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消费选择。

  五、加强财税政策扶持

  (十六)设立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连续5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以上,用于扶持符合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并对全市商贸流通业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商贸项目,支持商贸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扶持商贸流通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激励商贸流通企业组织形式、管理技术创新,培育行业协会,加强宣传推广等。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十七)鼓励技术进步与业态创新。在市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技术进步专项,用于支持商贸企业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方法和高新技术;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交易和清算系统,发展电子商务;创新经营模式和营销技术,发展新型业态;应用现代物流技术,建立现代化配送中心;推广绿色营销理念和技术,建立绿色商品的销售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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