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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贸东莞”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五)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业对外开放,大力引进和发展现代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推进制造、批发、零售与运输、仓储、货运代理等物流链条联合,完善采购、加工、包装、储运、配送及进出口代理等多元服务,提高流通效率。支持大型连锁企业、代理批发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大型工业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建立多层次的物流配送体系。加快常平大京九、虎门港和松山湖三大物流基地建设。

  (六)提升会展业水平。配套、经营和管理好现有专业展馆,整合会展场馆的资源优势。加强事后监管和行业自律,避免无序的重复办展,整合主题类同展会,精心培育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会展品牌和有实力的会展企业,提升会展业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力争将东莞打造成“中国会展城市”。

  (七)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商贸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的信息化管理,完善电子信用和支付系统,探索并培育在线交易和电子商务,逐步实现经营户通过网络技术与客户、厂家进行在线商品信息发布、在线商业谈判、在线订购和交易等市场现代化商务活动。

  三、放宽企业经营条件

  (八)放宽前置审批和市场准入。对商贸流通企业的设立,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部门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

  (九)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在国家、省有关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重组后的企业可保留原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原企业已取得的特种经营权、许可证、企业商标、专利等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后继续有效。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商贸企业改革,可享受《东莞市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试行办法》(东府〔2002〕77号)规定的政策优惠。

  (十)简化连锁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手续。连锁经营企业开设直营门店,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意见》(粤发〔2002〕1号)的有关规定,实行由总部向主管机关统一办理,统一年审的办法。各分店持总部的批准文件或证照到所在地办理经营备案手续,纳入当地管理。具体实施意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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