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府办〔2006〕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促进我市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的专项资金。“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由财政、劳动部门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荐就业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培训补贴、职业教育、小额贷款、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宣传教育、扶持农业发展等项目支出,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专项拨款;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款项;
(三)其他资金。
第五条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支出。主要用于: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创业奖励。
(二)就业技能培训支出。主要用于:失业人员(包括新成长劳动力)的定向项目培训、就业见习训练和本市户籍劳动力自主参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