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待遇的申领、发放、终止、暂停和恢复程序。
(一)待遇申领。参保人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的2个月内向所属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参保单位核实参保人的相关资料后,将拟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名单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须将相关资料退回本人;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于每月20日前将参保人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镇(区)计生办。镇(区)计生办接到参保单位提交的参保人名单及相关资料后,确认参保人的申领待遇资格,为参保人建立享受待遇关系。
(二)待遇发放。社会保障部门设立计生养老保险支出账户,每月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下月需发放的待遇总额。待遇发放统一由市社会保障局从核准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并于每月的15日划拨至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险卡或银行帐号。由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待遇由市财政统发工资办公室发放至个人账户,镇(区)财政供养人员由镇(区)财政统一发放。
(三)待遇终止和暂停。待遇发放至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当月。享受待遇人员死亡或符合
《暂行办法》第
二十条有关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到所属镇(区)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镇(区)计生办核实有关情况后,为享受待遇人员办理终止或暂停享受待遇手续。
(四)待遇恢复。享受待遇人员下落不明后重新出现、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到所属镇(区)计生办申请恢复待遇。享受待遇人员下落不明后重新出现的,在恢复待遇的同时予以补发停发期间的金额;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停发期间的金额不予补发。
享受待遇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继续享受待遇。
(五)相关工作于当月完成后,镇(区)计生办须于次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前将计生养老保险金发放数额汇总表及具体发放明细资料送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汇总后于二个工作日内送市社会保障局,春节、五一及国庆三个节日当月的报送工作须于当月11日前完成。市社会保障局须及时将当月代发单位提供的发放失败数据转送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核实发放失败人员的有关情况后,将补拨情况及时反馈市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按有关规定缴纳的计生养老保险费及其他形式实施的养老保障资金,由各镇(区)自行掌握使用,但必须用于计生养老保险缴费、计划生育对象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