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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

  第八条 “村改居”前农村居民纯生二女结扎的夫妻,应给予参保;“村改居”后纯生二女结扎的,夫妻双方均不属于参保对象范围。
  第九条 农村纯生二女户夫妻一方应在产后一年内结扎(1998年10月18日前够间隔已生育第二个女孩的农村纯生二女户除外)。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农村纯生二女户应结扎而未结扎的,每延缓二年结扎则推迟一年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每延缓一个月结扎则推迟一年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女方超过49周岁未结扎的,不给予参保。结扎证遗失的,可凭结扎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证明办理参保手续。
  未及时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每延缓一年缴清则推迟一年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
  第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应在产后六个月内领取《独生证》。本实施细则实施前,未领取《独生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延缓二年领取《独生证》则推迟一年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最长推迟时间不超过九年。未领取《独生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从2000年1月1日起,每延缓二年领取《独生证》则推迟一年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每延缓一个月领取《独生证》则推迟一年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独生证》遗失的,应在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独生证》,否则不予参保。
  第十一条 以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参保单位,为符合《暂行办法》二条规定的人员办理参加计生养老保险,镇(区)计生办对参保人进行资格认定,并负责发放《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证》。参保单位、镇(区)计生办应当建立参保人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档案。参保人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有变动的,参保单位应当每季度将变动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镇(区)计生办。
  第十二条 计生养老保险的每月缴费根据次月各镇(区)申领发放待遇总额确定征集资金规模。由市财政、镇(区)财政、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缴费单位)按2:4:4的比例分担,参保人个人不缴费。
  领取待遇人员(属在编干部职工)原所在单位为市或镇(区)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由市或镇(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计生养老保险关系以户籍属地管理为原则,参保人在市内迁移户籍或在参保单位间流动的,转移计生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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