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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

  (八)生育子女后,一方或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转为农村居民的纯生二女结扎夫妇。
  第五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因孩子未成年(18周岁)死亡造成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或农村居民只有二个女孩的,应给予参保。
  第六条 婚后终身没有生育,收养二个女孩,或者生育一个女孩后再收养一个以上女孩的农村居民,均不属于参保对象范围。
  对于婚后终身没有生育,只收养、抱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收养、抱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前的,夫妻双方均属于参保对象范围;1992年4月1日后收养的,应依法办理收养证后方给予参保。
  对于终身未婚和离婚、丧偶后收养子女的,均不属于参保对象范围。
  生育一个子女后,寄养他人子女或社会福利机构的儿童的,夫妻双方均不属于参保对象范围。
  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经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再生育一个女孩且落实结扎措施的,应给予参保。
  第七条 再婚家庭中参保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的配偶等。再婚夫妻应结扎而未落实结扎措施的,不予参保。
  (一)1973年6月30日后丧偶、离婚,在丧偶、离婚前未生育或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证》、纯生二女结扎且没有再婚或再婚后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应给予参保。尚未领取《独生证》的,应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6个月内补办《独生证》方可参保。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没有生育的,再婚后没有生育或符合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对没有生育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给予参保(但女方超过49周岁初婚的,不给予参保,下同)。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生育,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均给予参保;农村居民再婚后新组合家庭有一男一女或二个男孩,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夫妻双方均不属于参保对象范围。
  (四)农村居民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没有生育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女孩,再婚后没有生育,以及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女孩,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双方均给予参保。
  (五)抚养关系的认定,以再婚时子女是否达到18周岁为依据: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未达到18周岁的,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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