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
办法(修订)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办法》中的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无同胞兄弟姐妹,或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或无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以及无收养的养兄弟姐妹。
第三条 《暂行办法》中的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是指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终身只生育二个女孩,包括曾生育二个女孩其中一个死亡,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且落实了结扎措施的。
第四条 根据1973年6月29日广东省推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纳入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计生养老保险)范围:
(一)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
(二)1973年6月30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三)1973年6月30日前丧偶、离婚,1973年6月30日后未再婚的;
(四)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五)生育子女后因购买商品房或投资将户籍从市外迁入的;
(六)夫妻中女方退出育龄期后户籍从市外迁入或者已退出育龄期的妇女初婚的;
(七)独生子女户籍不在境内,或内地有一个子女,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也有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