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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可采用独立门店和连锁经营两种方式。

  第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是指经营者仅经营管理一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是指若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严格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营业场所风格、统一上网首页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的经营组织形式。

  连锁经营企业的连锁门店包括直营连锁门店和加盟连锁门店。直营连锁门店是由连锁经营企业全资或控股(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1%)设立的连锁门店。加盟连锁门店是与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签订加盟协议获得特许经营的连锁门店。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

  (二)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安装有网络运营监控管理软件和网络安全监控管理软件;

  (四)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相关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1人、经营管理人员1人、专业技术人员1人以上;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其中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150台,单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460平方米;

  (六)符合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规划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设立市内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

  (二)有公司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向各连锁门店提供长期业务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四)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并配置用于企业内部的计算机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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