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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2005)

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沐足行业的登记管理,规范沐足行业的经营行为,促进沐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沐足行业是指提供足浴及足部按摩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沐足行业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沐足行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劳动、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沐足行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沐足经营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政府机关和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

  (二)同一街道的直线间隔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不同街道的方圆距离不得小于150米;

  (三)单设沐足经营项目的,其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前款所规定的条件所限制:

  (一)挂牌三星级以上酒店配套沐足项目的;

  (二)对拟申报四星级以上标准的酒店配套沐足项目,有市旅游局出具四星级以上评定或符合四星级以上标准证明的;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沐足经营户。

  第六条 沐足经营场所装修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行商住分开,经营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住宅相连;

  (二)不得设置封闭式套间或房中房;

  (三)沐足房间必须安装能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房门上必须安装一块面积不小于0.25平方米的透明玻璃,房内不得设置可调照明灯,不得设置冲凉房或洗手间,不得放置按摩床,门锁不得有内锁装置,房门透明玻璃不得悬挂窗帘等任何遮盖物,一个沐足房间必须设置2张以上沐足椅;

  (四)室内应保持舒适、整洁、明亮、通风、透气。

  第七条 沐足经营场所应设有防烟排烟设施、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洒装置,有安全走火通道和明显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设施;以楼房作为经营场所的,要设置在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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