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销展览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等等。
(四)明确了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为有效保护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防止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总则”第
6、
7、
8条和第三章“创业扶持”第
26条中共作出“九个不得”的规定。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五)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企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
4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中小企业工作中的职责,为依法行政和依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