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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申报2004年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三、申报方式

  (一)地方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审查汇总并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二)省直项目: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下属单位项目,由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集团行文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其它省直单位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由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行文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三)项目应一次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不直接受理企业、事业单位申报项目。

  四、申报项目数量

  (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综合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省级综合服务机构:省级服务平台建设项目1项;东西两翼和山区市:每个市3项,其中县(区)级项目至少2项。

  2、人才培训项目。省各直属机构上报1项;各市上报培训项目2项,其中至少1项为县、区级及以下单位实施的培训项目。

  3、进入“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创业的中小企业扶持项目。东西两翼和山区市可在符合国家规定、投资服务环境较好的创业(工业)园区(含科技、民营、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工业园)内,选定1万平方米生产厂房(每个园区内不少于2千平方米)作为“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对进入基地的初创(在本通知发布时注册成立不满一年的,下同)中小企业,按租用生产厂房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对进入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的初创中小企业按相同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4、产业集群集聚地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申报对象为2003年8月各地按省中小企业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工作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粤中小企[2003]25号)要求上报的产业集群。产业集群集聚地的技术进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均可申报,没有技术进步服务平台或没有建设项目的不报。
  (二)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正常开展业务、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03年以来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数额高于2000万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可申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项目。

  五、申报材料

  (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上报文(含汇总表,见附表1或2。除人才培训项目填报附表2外,其他项目填报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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