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7日召开的今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刘志庚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卫生,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加工、运输和销售生猪及其肉品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地进入本市的生猪,必须经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实施强制免疫,佩带免疫耳标,建立免疫档案;经营者须向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检,并出示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过产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测的生猪,经营者应当提供药物残留检测的相关合格证明。
经本市经贸、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与产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共同认定的供应东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其检疫、检测按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地进入本市流通的肉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经分解的胴体(二分体),胴体上加盖“验讫”印戳,并实行“一头(只)一票一编号”。
二、携有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过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测的肉品,提供药物残留检测的相关合格证明。
三、携有当地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