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关于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行政管理的通知
各镇(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行政管理,建立并逐步健全对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业务指导、考核验证及监督检查等制度,实现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我局将在严格执行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1年第12号)、广东省建委《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字[1992]010号)和《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4年9月30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等行政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实行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全面管理。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实资金到位的证明;有两名以上的财务人员和开展房屋拆迁业务的相关人员。
二、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受拆迁人或者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指派,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协商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的人员。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东莞市正式户口或者外地人口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是拆迁人或拆迁单位的正式职工或受聘两年以上的人员;
(四)经我局委托的培训单位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达到规定标准。
拆迁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结业证书及房屋拆迁员证。房屋拆迁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
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佩戴房屋拆迁员证,未佩戴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三、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登记资金到位证明文件(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二)取得房屋拆迁员证的拆迁工作人员四名以上;
(三)二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建筑或结构工程技术人员和取得资格证书的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
(四)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律师(包括专门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一名以上;
(五)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房屋拆迁业务的,须具备拆迁公司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