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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东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由院领导、医务科(股)长、财务科(股)长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市社保局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保证医疗保险有关业务的正常运作。
  定点医院必须具备所需的计算机系统、POS机及电话网络设备;定点门诊及卫生所必须具备电脑、电话网络、POS机等设备。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并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市社保局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市社保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收费明细清单(包括电子数据)。
  第十三条 市社保局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市社保局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市社保局会同市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就职工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给予奖惩。对考评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市社保局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格式执行。
  第十六条 市社保局根据本办法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制订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2月1日施行。

  附件一:
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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