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东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东社保[2000]4号)
各社会保险所、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评暂行办法
二、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评标准(略)
三、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略)
四、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略)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东莞市卫生局
二000年二月一日
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暂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审查确定的,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编内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站)、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可以申请定点医院,承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住院及门诊医疗服务。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卫生院、专科医院的门诊部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定点门诊,承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服务。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卫生所(室)可以申请定点卫生所(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