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以及各种检查和治疗的器具或器械。如按摩器、各种家用检测器(仪)、各种家用治疗器(仪)、各种磁疗用品费、各种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护膝带、人工肛门袋、药枕、药垫、药泵等;
4.医疗仪器的折旧费、开机费、仪器费等;
5.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非一次性使用的材料费。
(四)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具有健美、保健性质的治疗以及痣、疣的治疗。如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笑气、体疗,以及各种中医传统的非药物治疗物理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等;
4.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5.近视眼矫形术;
6.心理治疗;
7.所有血液及成份血(对抢救、手术中用血以及血色素等于或低于60G/L除外)、高价血、输血滞纳金。
(五)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治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检查项目类:
1.因病情需要进行的特殊设备检查项目,费用在300 元以上的,其检查费用参保人自付15%,余额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比例计报(如CT、ECT、彩色多普勒、MRI、 SPECT等);
2.诊金、诊察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3元计报,不足3元的按实际金额计报。
(二)治疗项目类:
1.使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光子刀、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治疗,该治疗项目的费用参保人自付50%,余额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计报;
2.住院进行高压氧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自付
15%,余额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计报;特定门诊高压氧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费用;
3.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
髓等移植,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自付15%,余额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计报。
(三) 材料项目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