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项目(排除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排除法),其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由统筹基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未经市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认可,所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以及自制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
八、违反疾病诊断标准、治疗原则进行的检查、治疗以及超出物价部门规定所发生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九、本办法将根据国家政策、基本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及医学技术的发展对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十、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资料费及资料复制费;
2.出诊费、院外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服务。医疗机构的各种特诊、上门检查治疗所增收的医疗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所发生的检查、治疗费.如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老人斑、白发、咖啡斑、外伤后斑痕;脱脂、除皱、穿耳、单双眼睑、鼻面、乳腺等的美容手术及变性手术;按摩美容、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验光配镜、色斑牙治疗、装配假眼、假发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戒毒、戒烟等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等费用;
4.属于教学、科研、临床验证、以及各种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验伤费、各种咨询费、医疗鉴定费(如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费)。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项目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