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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东社保[200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直副处以上单位,各社会保险所、财政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二、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暂行)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以及《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府令第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卫生、财政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为住院床位费,其支付标准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五、符合上述二、三、四项规定的项目及费用均纳入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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