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部门不定期就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情况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检查,定点零售药店要积极配合,提供审核药品费用所需的有关帐册资料及帐目清单(包括电子数据)。
第十二条 市社保局预付一定金额给定点零售药店作为起动金。
第十三条 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凭“社会保险卡”支付药费。卡上余额不足时,由参保人用现金支付。
定点零售药店定期与银行核对参保人的药品购买情况后,送交市社保局审核;市社保局定期通过银行将应付款足额划入定点零售药店帐户。
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市社保局在下期结算时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法规而造成医疗费用浪费或参保人投诉情况过多的,市社保局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第十五条 对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所发生的药事纠纷,按国家有关药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社保局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参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格式执行。
第十八条 市社保局根据本办法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定点零售药店协议书。
第十九条 市社保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式样)(略)
二、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