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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东莞市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六)严格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与市社保局相适应的设备。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之规定并愿意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市社保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年检材料;
  (二)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购销情况;
  (四)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及营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五)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社保局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给予答复。审查合格的由市社保局统一发标牌,并向全社会公布,供参保人选择。

  第八条 经审查批准的定点零售药店与市社保局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方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及参保人。
  第九条 经批准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一)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二)所售药品不能高于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有关收费标准;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必须做到优质服务;
  (四)参保人购买处方药品的,必须要求其出示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签名开具的外配处方,并由药士以上技术职称人员配售并签字后,保留2年以上以备检查;
  (五)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换或代用;
  (六)保证所售药品质量,做到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严格掌握用药剂量,不售人情药。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市社保局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保证医疗保险有关业务的正常运作。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必需的电脑、电话网络、POS机等设备。

  第十一条 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市社保局提供参保人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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