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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东莞市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东莞市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东社保[2000]6号)


各社会保险所、各零售药店:
  现将《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东莞市医药管理局
二000年三月三日

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审查确定,为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内药品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随医疗保险参保面的扩大而逐步增加。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符合区域零售药店设置规划;
  (二)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士以上职称人员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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