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审批转往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经审批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20%支付;未经审批转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者,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30%;未经审批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病情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诊治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30%,否则,不予支付。未经审批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购药品、自行检查等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 异地就医诊疗费用支付办法。
(一)支付范围:
1.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病的基本医疗费;
2.本市单位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
3.长期在外地居住的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基本医疗费。
(二)基本医疗费审批支付办法:
1.因公出差或休假(不含退休)外出期间患急病医疗费的支付办法。
(1)门诊医疗费。因公出差或休假外出期间因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可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1项办理冲卡手续。
(2)住院医疗费。因急、危重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者,须在住院后10天内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可通过电话、传真或通过所在单位办理),出院后30天内凭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血常规检查报告复印件(仅限输血患者)、出院诊断证明书、“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等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待遇支付手续,起付金额按本市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超期不办理外地就诊登记手续及待遇支付手续或不能按要求提供报销材料者,社会保险部门不受理其待遇申请。个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欠缺有效价格资料的,其基本医疗费按我市医疗收费标准计算。
市外急诊住院者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在病情许可情况下应转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若需转往当地医疗机构的,办理支付手续时还应提供由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病情摘要等资料。
2.长期驻市外机构工作人员及外地居住人员的医疗费支付办法。
(1)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长期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外地居住人员,其个人帐户金额每月结转后由单位交给本人,用于门诊医疗费的开支,超支不补。
(2)长期驻市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外地居住人员,应在当地选定两家医院(一个三级医院、一个二级或一级医院),并将医院名单及级别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
(3)上述人员因病到选定的医院住院时,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地就诊登记及医疗费支付手续。起付金额按市内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