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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1.经市内首诊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病人病情严重而市内首诊医疗机构无条件(无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患者。
  (二)转院诊治的程序:
  1.符合转院诊治条件的病人,先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申请表》(一式二份),经科主任签意见,由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审批并加盖公章,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电脑上录入备案资料),并向患者提供转院证明。
  2.对于急、危重病例可视病情先行转诊,但应于3天内补办转院手续并及时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特殊病例或疑难病例可先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后转专科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三)转院诊治的要求: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和责任执行首诊负责制和等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属本等级医疗机构诊疗能力范围的病人不得转院,应严格按照转院条件及转诊程序审批把关。
  2.参保患者就医时应首先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院时,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特殊原因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未提供转院证明或未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3.市外转诊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的应凭收治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同意并办理延期手续。
  (四)转院就医费用的审批支付办法:
  1.住院医疗费用的审批支付办法。
  (1)市内转院的住院医疗费,先由患者支付自付部分,其余部分按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办法结算:在规定的转院率以内的,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规定偿付给收治医疗机构;在规定的转院率以外的,由转出医疗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各付定额减去参保患者自付金额后的50%。
  (2)转市外医院的住院医疗费,先由患者垫付,再将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转院申请表、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血常规检查报告复印件(仅限输血患者)、出院诊断证明书、“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等资料交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经审核确定的基本医疗费先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规定支付,然后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和原转出医疗机构按《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分担结算。
  2.市外转诊期间,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按《<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1项办理冲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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