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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
  (一)参保人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部门了解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
  (二)参保人必须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将本人“东莞市社会保险卡”转借给他人就医,不得伪造、涂改处方、单据、诊断证明等,一经发现,社会保险部门除追回所涉及的金额外,并视情节轻重,暂停该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至6个月,直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建立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和举报制度。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或处理有异议的,可向社会保险部门查询、反映;对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用人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可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投诉;对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意见的,参保人可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投诉。
  参保人的反映或投诉要有事实依据,如经调查核实无事实依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针对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问题,及时提出和制定补充意见或办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一、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截止日期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二、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及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略)

  附件一: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
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为加强参保人员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管理,根据《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转院诊治医疗费的支付办法。
  (一)转院诊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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