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办法。
  (一)社会保险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分别按《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与《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按以下办法办理各项结算:
  1.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可持“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在医疗机构门诊或药店收费处现场进行结算,从本人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自付。因POS机(收款机)故障或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无法使用“东莞市社会保险卡”时,参保人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在30天内持医疗收费收据、门诊用药记录、检查报告、“东莞市社会保险卡”等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部门和指定银行办理冲卡(将IC卡中个人帐户金额划入普通金融帐户中)手续,但只能划出个人帐户中的现有金额。
  2.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人用现金与医疗机构结算,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部门与医疗机构结算。当本人个人帐户存款余额超过1000元时,其超过部份金额可用来支付每次住院时的起付金额。
  3.按规定转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出院时先垫付医疗费,再将出院诊断证明书、医疗收费收据、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血常规检查报告复印件(仅限输血患者)、医疗收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转院申请表等有关资料送交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三)参保人在门诊留院观察、诊治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支付办法结算。因病情危重不能及时转住院而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特定门诊报销比例支付。
  (四)特定门诊的参保人,其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然后持门诊病历复印件、处方复印件、检查报告单、医疗收费收据、“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等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五)参保人住院期间使用自费的药品和诊治项目时,其医疗费用结算单需经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并有权向医疗机构查询住院费用的明细项目。
  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药管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依据《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管理。
  (二)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需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