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日起1个月后参保的人员,参保时间不足1年的,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的报销限额按参保期内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参保时间满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费报销限额在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十)参保人发生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实行病种费用限额管理,以申报批准的日期开始按月计算其当年的实际封顶额,不跨自然年度,即:当年实际封顶金额等于该病种平均每月封顶额乘以当年剩余月份。
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申报手续。
(一)参保人患《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及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范围内的疾病时,每年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特定门诊申报手续: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首先由一级以上(含一级)定点医院的主诊医师填写《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疾病诊断证明》,再由科主任核定签名,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批准,并加盖公章后随同门诊病历、有关检查报告、治疗方案等门诊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因病情需要申请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参保人,需持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有关检查报告、治疗方案等门诊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特定门诊统一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批,经批准后生效。特定门诊的参保人原则上应在原申报医疗机构就诊,其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和本人身份证,出院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基本医疗费报销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垫付,然后在出院后30天内持出院诊断证明书、医疗收费收据、转院申请表(仅限转院诊治者)、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血常规检查报告复印件(仅限输血患者)、医疗收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1.在市外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2.因电脑故障不能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基本医疗费支付业务的;
3.“东莞市社会保险卡”遗失,参保身份不明确,不能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基本医疗费支付业务的。
(四)除《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中所列情况以外的受伤,以及用人单位拒付、缓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在出院后30天内持出院诊断证明书、医疗收费收据、特殊检查报告复印件、血常规检查报告复印件(仅限输血患者)、医疗收费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其中受伤的需提供受伤经过报告),送交社会保险部门核实,明确其医疗费是否属于统筹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