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未按《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规定自行到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30%;未经审批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病情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诊治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30%,否则,不予支付。
在医疗机构高收费病区住院的,参保人如能提供与普通病区费用差价的,按普通病区收费标准计报;不能提供的,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40%。
(三)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或特定门诊的参保人所提供的报销资料欠缺有效价格资料的,其基本医疗费按我市医疗收费标准计算。
(四)参保人住院期间因医疗机构设备故障而需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的,其检查费用由所住的医疗机构承担;因所住医疗机构没有该项检查设备而需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的,参保人须持该检查报告复印件、医疗收费收据、所住医疗机构的证明以及“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复印件,在出院后30天内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五)下列就医就诊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医疗机构挂床治疗或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
2.未经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院证明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3.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如属特定门诊病种范围的,其治疗费用按特定门诊的有关规定支付);
4.超过七天的出院带药,住院期间自行购药,无详细记录的药品,家属、陪人等非当事人的检查、治疗、用药,与特定门诊病种、住院疾病病情无关的检查、治疗、用药等费用;
5.违反国家和省、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一切费用;
6.职业病患者的鉴定费、疾病诊治费用。
(六)住院的参保人,病情治愈或可以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的,经社会保险部门调查核实后,从确认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病情未达到出院标准的,未经本人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强制病人出院。
(七)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或家属。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或家属同意。
(八)交通法规所指的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以外的交通伤害(包括本人和非本人责任),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