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参保人的个人帐户,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建立,委托银行办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在收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将个人帐户的金额逐月划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在2000年3月1日前已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的,可将个人帐户金额结转到“东莞市社会保险卡”上继续使用。个人帐户的本、息为本人所有,可结转、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按法定程序继承,继承人为参保人的,并入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为非参保人的,则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结付。无人继承的,将其个人帐户余额划入统筹基金。
参保人异地变更工作关系,其个人帐户余额应随同转移。如果工作关系迁入地尚未建立“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则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异地安置的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金额每月通过用人单位转发给个人。
(八)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按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社会保险部门应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查询本单位或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提供方便。
用人单位必须定期向本单位参保人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及使用情况,接受参保人的监督。
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管理。
(一)参保人从参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因疾病接受诊治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2.《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暂行)》;
3.《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东莞市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4.《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5.《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及基本医疗费限额标准》;
6.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二)因病情需要,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按《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规定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后,统筹基金各段支付比例均减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