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供参保人(包括退休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3.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
4.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
5.参保信息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于变动当月25日前持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按以下办法参保:
一个子女的,原则上随男方或公务员方(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系列的人员,下同)参保;两个子女的,父母各带一个参保;三个子女的,男方或公务员方带二个参保,另一方带一个参保。父母因公、因病去世的,子女由用人单位为其继续投保;父母因其他原因退保的,子女随其退保。凡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子女不得参保。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领养的子女,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父母承担,其中无生育能力的夫妇领养的子女,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个子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子女可由父母为其投保。
在父母应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前出生的子女,须从父母应参保之日起开始参保;在父母参保后出生的子女,应从出生之日起开始参保,必须在入户后3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开始计征;逾期办理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日起按新参保人计算。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包括由财政拔款的用人单位)按规定逐月缴纳。
(五)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以本人参保当月工资作为月缴费工资标准。
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特困用人单位,可申请按不低于本市(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月缴费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用人单位连续2个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部门暂停该用人单位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包括使用个人帐户已有金额),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除须补缴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外,其用人单位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新参保人计算,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医疗经济责任由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分别承担。中断缴费前个人帐户的金额,参保人可继续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参保人异地变更工作关系、死亡或因其他原因退保的,在办理退保手续的同时收回其所持的“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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