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社保[2000]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直副处以上单位,省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四月九日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按《暂行规定》执行,其中国家机关、全额拔款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以及市属外商投资企业中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可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二、《暂行规定》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央、省和其他驻东莞企业、办事机构(包括电信、邮政、海关、金融保险及其他驻我市的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
三、《暂行规定》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退休人员是指经社会保险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参保人是指办理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劳动者、退休人员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就业)。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在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所指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到所在镇区的社会保险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
用人单位领取“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后必须及时发给每位参保人。
(二)用人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及变更手续:
1.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