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的通知
(2005年3月21日)
根据《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
十七条有关“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的规定,鉴于市人民政府已于2005年2月2日下发《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2005〕26号),规定从2005年3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74元,我市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也作相应调整。失业保险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计算,应为459.2元/人月,为便于操作,确定从2005年3月起,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金额调整为460元/人月。